非法处置危废,单罚?还是双罚?

                                  ——从一起案件看吸收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
    “对于吸收性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原则,虽然环境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重、违法性质重、处罚力度重的行为吸收社会危害轻、违法性质轻、处罚力度轻的行为,从一重处罚。”


  案件情况

  2015年11月,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在2014年1月~2015年10月间将产生的废线路板边角料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经鉴定,上述废线路板边角料对应废物类别为HW49。

  某市环保局执法机构和法制处室讨论后,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应单罚而不应双罚。

  某市环保局就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讨论,最后决定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行为免于处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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